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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三章 会员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八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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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南京照明电器协会(简称宁照协),英文名称为Nanjing Iiluminating Electric Appliancessociation,缩写NIEA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南京地区照明电器行业的企业、个体工商业者自愿组成,为实现同行业企业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企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央门外迈皋桥华电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发布工作,参与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二)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
(三)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同行议价,并督促执行;
(四) 参与制订、修改产品标准、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等行业各类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 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
(六) 推荐行业内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产品的技术成果的鉴定,并加以推广应用;
(七) 组织本行业的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技术交流和合作;
(八) 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
(九) 创办行业协会信息刊物;
(十) 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十二) 总结交流先进管理经验,推进企业现代管理水平的提高;
(十三) 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 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本市企业、个体工商业者;
(四) 依法成立的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 出席会员大会;
(三)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 获得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发上表决通过方能通过。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经委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才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每一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单位中提名,经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和理事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南京市民政局和南京市经济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和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7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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